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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为规范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直销电子交易方面的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根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特订立《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直销电子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指定银行、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电子交易”仅指通过本公司直销的基金网上交易和/或电话交易。本规则所指“投资者”仅指从事电子交易的直销投资者。本规则所指“网上交易”仅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简称“网上系统”)从事账户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网上交易的内容包括变更基金账户信息,转托管转入,基金分红方式变更,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申请,撤销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本规则所指“电话交易”仅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话系统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电话系统(以下简称“电话系统”)从事基金交易的行为。电话交易的内容包括分红方式变更,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申请,撤销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本规则所指“指定银行”
仅指投资者授权和指定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第三条、 凡从事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的相关协议,同意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第四条、 凡从事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持有本公司认可的电子证书。
第二章 基金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 投资者从事电子交易需事先开立基金账户。投资者除可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外,还可以通过网上系统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开立,但需接受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网点或机构以本公司认可的方式验证身份。
第三章 交易账户 第六条、 投资者在申请开设网上交易或电话交易功能时将自动增加电子直销的交易账户。
第四章 投资者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的开通和取消
第七条、 投资者从事网上交易、电话交易需先办理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的开通手续,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的开通可一起/分别办理并签订有关协议。
第八条、 开通或取消网上交易、电话交易可在网上系统办理,但开通或取消的成功以本公司确认为准。
第九条、 投资者取消网上交易、电话交易后,仍可通过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柜台方式)进行有关交易。
第五章 投资者基金账户信息变更
第十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系统可办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BP/手机、E-mail地址、基金分红方式等账户信息的变更。投资者在进行上述变更时,最终结果以本公司确认为准。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变更电子交易的资金结算银行账户,但银行账户的改变需要根据指定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授权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 基金账户密码
第十二条、 投资者登录网上系统或电话系统需通过基金账户密码验证。
第十三条、 投资者基金账户密码变更只能通过电话系统、网上系统办理。密码变更实时生效。
第七章 认/申购
第十四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和电话系统提出基金认/申购申请和撤销申购申请业务。认/申购金额的数额限制以本公司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根据提交申购申请时系统返回的委托号来撤销申购申请。本公司在撤销申购申请确认后,将通知银行对于申购资金作出相应处理。投资者认购申请和已确认成交的申购申请不能撤销。
第八章 赎回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和电话系统提出基金赎回申请和撤销赎回申请业务。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以本公司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可根据赎回申报时系统返回的委托号来撤销赎回申请。已确认成交的赎回申请不能撤销。
第九章 转托管 第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系统只可办理转托管转入业务。
第十章 变更分红方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或电话系统办理变更分红方式。
第十一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投资者采用电子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应当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及结算方式。
第十二章 查询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查询基金信息、本人账户信息和交易申请的申报和确认结果等。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系统查询基金信息、本人交易明细以及交易申报和处理结果等。
第十三章 交易时间
第二十三条、 T日15:00即终止当日基金交易委托, T日15:00后的基金交易申请委托将归为T+1日交易委托。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T日的基金交易申请除认购外可在T日15:00前撤销。
第十四章 风险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如采用电子安全证书方式),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投资者因电子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
第二十六条、 对投资者的电子交易,本公司有权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该投资者自身直接承担,投资者应予以认可。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构成《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补充条款,与上述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基金契约、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任何修改应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